田野引火燃燒須守法規 以免吃官司

 ▲新規定上路,田野引火燃燒須五日前申請。        新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福營分隊提供


【記者潘映寒報導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三月十九日通過新北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,民眾以開墾、整地、驅除病蟲等事由,藉田野引火燃燒,必須在五日前申請。申請人須年滿廿歲且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向消防局提出申請書、身分證影本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,審查許可後才可進行。違者依法可處三千元。

 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指出,不得申請燃燒的區域範圍,包括國家公園、森林及水源保護區、古蹟、博物館、加油站及可燃氣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周圍五百公尺內,機關、學校、醫院、高速公路、快速道路周圍三百公尺內,都不得申請。

 條文規定,田野引火燃燒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,必須在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前燃燒完畢,且引火燃燒現場應備置消防滅火器具。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現場看守,等完全燃燒完畢,餘燼撲滅後才能離開。違者以消防法處罰。

 消防局第二大隊福營分隊小隊長蘇彥豪說,民眾若有大規模林地要開墾,需引火燃燒,要依規定程序申請。若沒有依規定申請或備妥消防滅火器具,而火勢控制不佳,燃燒到他人私有地,造成財物損害,會吃上民法及刑法的官司。